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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606号

敖炯与刘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敖炯,刘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606号原告敖炯,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刘冰,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敖炯诉被告刘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敖炯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