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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367号

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367号

申请人: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