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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875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申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申屠波,陆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2362835-2。法定代表人蒋慧丽。被执行人申屠波,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陆蓉蓉,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申请执行申屠波、陆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2016年0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