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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80号

郭晓民与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晓民,周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80号

原告:郭晓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智新,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祥。 原告郭晓民诉被告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郭晓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晓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郭晓民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多预交的1250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鸣

审判员 刘  艳  丽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