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80号
原告:郭晓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智新,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祥。 原告郭晓民诉被告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郭晓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晓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郭晓民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多预交的1250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鸣
审判员 刘 艳 丽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