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706号原告郭光海,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蔺恒,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海与蔺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海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光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光海承担。
审判员 刘景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