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052号
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穿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娜,该单位职工。
被告:陈研,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告:胡卫江,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告:应俊,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告:任康鑫,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
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陈研、胡卫江、应俊、任康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徐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