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执157号

申请人王凤桂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桂,杨文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7号申请人王凤桂被执行人杨文胜申请人王凤桂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韩长波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