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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938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938号原告张某,农民,现在外打工。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现有人私下调解离婚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银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