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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844号

孙朝阳与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朝阳,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844号原告孙朝阳,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朝阳诉被告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仍属于被告单位职工,原告被拖欠工资35354.8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35354.8元。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至天津市河东区工商局调取的企业信息显示,被告向该局提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2014年8月21日该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显示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变更名称为天津大略业辉制鞋有限公司,字号为大略业辉,同时注明以上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5年2月21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经营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后经本院查询企业变更底档显示,被告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于2014年12月1日进行企业改制备案登记,将原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改制为天津大略业辉制鞋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年天津大略业辉制鞋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经查上述两个企业在工商局所登记的企业信息中注册号均为120102000045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20102712883761U。天津大略业辉制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地址、年检情况与营业期限起始日期、经营范围等均承袭天津三九业辉制鞋厂。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向被申请人邮寄应诉材料后,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应诉材料未送达为由,决定对该仲裁请求不再予以审理,本案就此结案。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决定,来院诉讼。

本院认为,企业改制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系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企改革的政策、规章、改制方案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故原告所起诉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朝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孙朝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