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字第283-1号申请人执行人李珍娥。被执行人王娟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珍娥诉王娟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8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