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烈江,又名侯列江,男,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亭,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彩,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
上诉人侯烈江与上诉人侯亭、李淑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侯烈江、侯亭、李淑彩经通知预交上诉费用,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烈江、侯亭、李淑彩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0条的规定,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侯烈江、侯亭、李淑彩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