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198号原告柴小满,女,193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李金钱,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德洪,男,2016年5月18日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小满与被告李德洪赡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德洪于2016年5月18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六十元,减半收取三十元,由原告柴小满承担。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易(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