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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198号

柴小满与李德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柴小满,李德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198号原告柴小满,女,193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李金钱,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德洪,男,2016年5月18日去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小满与被告李德洪赡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德洪于2016年5月18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六十元,减半收取三十元,由原告柴小满承担。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易(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