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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181号之一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张生位,刘可庆,马梦洋,过林华,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

法定代表人:钱达军。

被执行人: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生位。

被执行人:张生位。

被执行人:刘可庆。

被执行人:马梦洋。

被执行人:过林华。

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梦洋。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张生位、刘可庆、马梦洋、过林华、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5)绍嵊商初字第2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爱美佳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拍卖,因抵押债权未能实现,故本债权无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生位下落不明,已布控。被执行人马梦洋下落不明,在(2016)浙0683执984号案件中已布控,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已停产歇业。其名下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嵊州市嵊州大道南1688号信源国际商业城15号楼10354、10355、10356、10357号房产预告登记在马梦洋名下(已预查封)。被执行人马梦洋名下位于新昌县三花路南岩美墅紫荆园C4—231号的房产,已另行抵押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本案已轮候查封),新昌法院正在司法处置中。被执行人过林华现下落不明(已布控),其名下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号楼13的房产已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本案已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2016)浙0683执102号案件分配款中分得执行款4575.00元。此外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50000.00元,已履行标的4575.00元,未履行标的245425.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