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惠,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汉陵,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井忠。委托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海红。
上诉人郭惠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郭惠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获取就沪杨规土(2014)第0910号答复信中提及的针对政和路388弄仁恒怡庭小区“2009年4月报请区政府审议同意将D3地块住宅房型全部调整为90平方米以上”中区政府审议的具体内容和涉及该审议事项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其他审议通过的具体文件。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10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向郭惠送达。2015年9月11日,杨浦规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郭惠一事一申请,并要求郭惠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2015年9月17日,杨浦规土局收到补正申请,郭惠对原申请的信息补正为:要求公开实际变更本小区规划的文件,并已具体到要求信息公开的是区政府审议的具体内容和涉及该审议事项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其他审议通过的具体文件。杨浦规土局经审查认为,郭惠要求获取的信息系国家秘密,故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郭惠。郭惠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2月1日,市规土局收到郭惠提交的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经审查,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杨浦规土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郭惠收到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另查明,郭惠要求公开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被定为“机密”级文件。原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杨浦规土局具有对郭惠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杨浦规土局收到郭惠申请并通知补正后,依法受理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规定。杨浦规土局经审查,因郭惠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定为机密,故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市规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故郭惠要求撤销杨浦规土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杨浦规土局对郭惠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要求撤销市规土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郭惠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郭惠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郭惠上诉称,被上诉人曲解相关法律规定,刻意拆分诱导,致使信息公开请求落空,其认为其提出的请求是公开仁恒怡庭小区建设规划中,住宅套型面积“全部变更为90平米以上”的建设规划变更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该建设规划变更涉及的具体信息,并非要求公开“国家秘密”。郭惠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要求公开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被定为“机密”级文件,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抗辩理由,却又不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请。
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辩称,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文件属机密文件,对上诉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市规土局辩称,该局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杨浦规土局收到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通知补正后,依法受理并于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市规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郭惠提出的上诉请求,经查,在其向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补正申请”中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区政府审议的具体内容和涉及该审议事项的‘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其他审议通过的具体文件”。因上诉人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被定为机密,故杨浦规土局以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郭惠称杨浦规土局在具体信息公开的各个环节存在刻意诱导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郭惠承担。
审判长 高中伟
审判员 蒋 晴
审判员 王泳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