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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643号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张某某系自首,意见</p>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64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出生日期1979年6月1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世澳电子职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8年3月3日犯抢劫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1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措施2016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552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青岛市黄岛区住处内分别容留肖某某、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共计5次6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艳丽

二O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