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春。被执行人刘欣。被执行人李镇。被执行人李连军。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