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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324民督5号

郭玉梅申请张树良申请支付令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郭玉梅,张树良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3324民督5号申请人郭玉梅,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贡山县第一中学。被申请人张树良,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现住贡山县满孜村委会克力当小组。申请人郭玉梅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树良给付欠款3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借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树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9000元;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人民币258元,由申请人郭玉梅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怒秀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俊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