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258号原告兰天,男,1983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汇华。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天与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天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超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