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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580号

罗小冬与曾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小冬,曾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580号原告罗小冬,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周晨明、万芊,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刚,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冬诉被告曾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冬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建刚银行存款6997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建刚银行存款6997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明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