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女,29岁(1987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京011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海地
审 判 员 陈旭艳
代理
审判员 段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