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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737号

王睿与郭义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义民,王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义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睿上诉人郭义民因与被上诉人王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郭义民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义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