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义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睿上诉人郭义民因与被上诉人王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郭义民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义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