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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第1205号

刘军诉章召献、刘德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军,章召献,刘德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1205号原告刘军,男。被告章召献,男。被告刘德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章召献、刘德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