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1205号原告刘军,男。被告章召献,男。被告刘德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章召献、刘德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