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5226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37706127402。法定代表人鲁福源,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红霞。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红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汉沽丽景名苑x号楼xx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86.58平方米,每月应交梯泵费48.48元。原告系该丽景名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至今未交纳梯泵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来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自2014年6月3日至2016年4月1日的梯泵费11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明原告物业服务资质等级为二级;2、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进行了备案,取得了合法手续;3、确认书,证明业主同意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催收通知书及照片,证明原告进行了催收;5、社区居委会对堆放杂物清理通知的证明,证明原告积极履行物业服务,消除安全隐患被告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丽景名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了服务内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25日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物业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2元的价格交纳;机电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即本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的“梯泵费”)收费标准为: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6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业主应于每月25日前交纳当月物业费,逾期交费者,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被告系丽景名苑小区x号楼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8.48平方米。2011年9月8日,被告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阅读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同意严格遵守。被告自2014年6月3日至2016年4月1日未缴纳梯泵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的勘察录像、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确认并承诺遵守,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梯泵费。如被告因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原告主张权利。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6月3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的梯泵费人民币11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彩莲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八十四条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