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93号
原告:温秀义,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辉,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纪,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温秀义诉被告松原市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物业公司)、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秀义的委托代理人于永军、田辉,青年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纪、于圣泽,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温秀义诉称:温秀义系青年花园小区1栋106室楼房的业主。青年物业公司是青年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张丽系温秀义楼上三楼的业主。温秀义在五月份发现楼上漏水,并已经渗漏到一楼致使一楼配件受损,影响温秀义做生意。温秀义找到青年物业公司,青年物业公司称解决不了。故温秀义诉至法院要求青年物业公司和张丽连带赔偿房屋损失8617.21元、机器设备损失422754元。青年物业公司辩称:温秀义所诉的事实存在,但是漏水的原因不清楚,青年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温秀义去维修,3楼住户不配合修理,青年物业公司不能强行进入其他业主家的房屋进行维修,应驳回温秀义的诉讼请求。张丽辩称:第一次在我家墙上打个洞,物业公司说回去换个工具,并配合试水,隔一天去我家说不能打开,楼下没有找过我,我没有不配合进行维修。
经审理查明:青年物业公司系青年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张丽系温秀义楼上的业主。青年物业公司与温秀义、张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5月温秀义发现其二楼漏水。2015年6月2日温秀义找到青年物业公司,告知其屋内的管道漏水。因青年物业公司不知道漏水点,青年物业公司对该单元三楼以上住户家进行检查,青年物业公司在4、5、6楼未发现漏水点,青年物业公司曾经到三楼住户张丽家排查漏水点。2015年9月2日青年物业公司排查发现该单元公用排污管道在二楼与三楼之间的楼板处有漏水点。因排污管道长时间漏水导致温秀义家二楼室内墙体等处被污水浸泡。温秀义称污水渗透到一楼,导致放在一楼的机械设备被水浸泡。青年物业公司承认公共部位的管道由其负责维修,并已经对损坏的管道进行了维修。温秀义申请对房屋维修费用和被水浸泡的机械设备进行司法鉴定,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温秀义的房屋维修费进行司法鉴定,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房屋维修费为8617.21元。青年物业公司对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屋维修费的8617.21元有异议,认为价格过高,背离市场价格。青年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2016年5月1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松评鉴字第248号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函,该函记载因对油田机井配件及使用工具的受损程度因其无法判断,其损失数额未能评估。温秀义支付评估咨询费1000元。温秀义在庭审中提供通化宏达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工具质检报告一份,该质检报告记载机械设备处理意见为修复及报废,35种产品的修复及报废的数额为422754元;质检报告附有王红艳的资格证书、通化宏达石油工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发票、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费用表、答疑书、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函、质检报告、现场笔录、通话记录、照片、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虽然青年物业公司与温秀义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青年物业公司已经为温秀义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关系,该物业服务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青年物业公司对温秀义的房屋所在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维护、维修义务。房屋公共设施是指公用的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温秀义居住楼房损坏的管道属于小区公共设施,青年物业公司应对该损坏的管道负有维修、维护的义务。虽然青年物业公司抗辩因张丽不配合其维修导致温秀义损失产生,不同意赔偿,但是温秀义以物业服务纠纷要求青年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故青年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温秀义申请对在一楼的机械设备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松评鉴字第248号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函,该函记载因对油田机井配件及使用工具的受损程度因其无法判断,其损失数额未能评估。温秀义在庭审中提供质检报告一份,该质检报告并没有详细说明油田机井配件及使用工具的损失程度及应该如何维修,且该质检报告只有一名技术人员参与质检,故温秀义提供的质检报告本院不予采信。温秀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油田机井配件及使用工具损失的价款,故温秀义主张机器设备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虽然青年物业公司抗辩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维修费用价格过高,但是青年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故本院对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采信。青年物业公司应赔偿温秀义房屋维修损失8617.21元。温秀义主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故张丽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温秀义房屋维修费8617.21元。
二、被告张丽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温秀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负担7800元,被告松原市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评估咨询费1000元由被告松原市青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人民陪审员 孙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