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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字第1697号

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梦飞,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娴婷,总经理。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9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力聚梦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吾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