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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27号

周永雄与李顺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雄,李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周永雄,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顺群,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顺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区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