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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009号

原告杨芳林诉被告侯明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芳林,侯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009号

原告:杨芳林,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明友,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林诉被告侯明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江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