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888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盐都花园1号门。法定代表人张荣修,总经理。被告官某,女,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瞿泽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婉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