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12号
原告:陈祖桂。
被告:秦吉第。
被告:刘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桂诉被告秦吉第、刘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
陈祖桂与秦吉第、刘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412号
原告:陈祖桂。
被告:秦吉第。
被告:刘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桂诉被告秦吉第、刘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