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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50号

刘振宇与冯永和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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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50号申请��行人刘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冯某某,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金某,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刘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金某的工资款账户需分期分批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刘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兆 学执行员 关 洪 岩执行员 吕 俊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