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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1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宝与被执行人陈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贵宝,陈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贵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华山村山前组。

被执行人:陈翠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奥林世家8幢1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宝与被执行人陈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翠兰系皖南农村商业银行杨柳支行职工,在杨柳支行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翠兰在工资收入16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庆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