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924号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容,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竹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冬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