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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924号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924号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容,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竹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衡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冬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