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符成联,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庞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符成联与被执行人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永莉
代理
审判员 王运钧
代理
审判员 陆海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