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吴国民,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代理人:汪青海,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22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5091-4。
负责人:俞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琳、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兴市大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131893-7。
法定代表人:章晓伟,总经理。
第三人:章晓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现住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施珺,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现住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章永林,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第三人:章秀珍,女,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街道茶园村颜马浜26号,现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吴国民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第三人嘉兴市大风车业有限公司、章晓伟、施珺、章永林、章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吴国民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陈晋伟
审判员 沈 晔
审判员 鲍玉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建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