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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240号

蒙长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蒙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240号罪犯蒙长福,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贵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蒙长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65号刑事判决,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6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6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0月13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日在贵港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蒙长福自2013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度和2015年度优秀学员。截至2016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126.10分。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蒙长福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蒙长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2014年度和2015年度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蒙长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