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财保00028号申请人姚任庭,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申请人周必玲,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申请人范敏敏,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申请人姚任庭与被申请人周必玲、范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必玲所有的浙F×××××号奥迪轿车(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周必玲、范敏敏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金都景苑南风苑15幢1单元502室房产(在价值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周必玲所有的浙F×××××号奥迪轿车(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周必玲、范敏敏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金都景苑南风苑15幢1单元502室房产(在价值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晓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