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470号
原告:茅焕银。
委托代理人:徐纪先,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茅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茅焕银诉被告茅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焕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本院依法收取812.50元,由原告茅焕银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坚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