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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155号

王艳诉童智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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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青0103民初115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蕊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