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青0103民初115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蕊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