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581-1号申请人刘木庆,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志斌,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刘木庆与被执行人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木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斌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瑞执字第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谢学军
审判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