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开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生,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小燕。委托代理人宋亚泽。申请人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电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大唐公司以其与中达电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大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山
代理
审判员 陆烨
代理
审判员 贺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