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729号原告董林玉。委托代理人杨科,钟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启诚。被告董安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玉诉被告蒋启诚、董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林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小英 来自:
董林玉与蒋启诚、董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729号原告董林玉。委托代理人杨科,钟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启诚。被告董安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玉诉被告蒋启诚、董安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林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