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054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源 更多数据: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054号原告杨某,城镇居民。被告王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