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269号之一
原告:陈海飞,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伊丽,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飙,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飞诉被告章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陈海飞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章 懿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