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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269号之一

陈海飞与章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飞,章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269号之一

原告:陈海飞,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伊丽,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飙,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飞诉被告章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陈海飞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章 懿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