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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683号之一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立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玉平。

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李玉平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玉平、徐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元,现被执行人李玉平、徐燕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玉平、徐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李保林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