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立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玉平。
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李玉平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玉平、徐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元,现被执行人李玉平、徐燕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玉平、徐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李保林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