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66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增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