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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667号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667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增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