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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执204-1号

吴西安与王志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西安,王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2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吴西安,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县府后街49号。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厉庄乡安王庄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海的存款118133.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庆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