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2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吴西安,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县府后街49号。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厉庄乡安王庄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海的存款118133.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庆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