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398号
原告:王彩君。
被告:张霖月。
被告:陈文友。
原告王彩君与被告张霖月、陈文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晨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彩君起诉称:2010年7月23日,被告张霖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作为凭证。被告张霖月、陈文友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现因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张霖月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陈文友负共同还款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黄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霖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本案借款已作处理,即借款为张霖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归还王彩君。
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属于被告张霖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组成部分,已由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涉案借款亦在追缴中,待追缴后归还本案原告王彩君,故无需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彩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