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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更742号

742康 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742号罪犯康君,男,1971年11月26日生,回族,文化程度高中,籍贯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鹤南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君犯非法持有毒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康君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康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