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温学伟。被执行人陈志伟。被执行人王成明。本院在执行温学伟与陈志伟、王成明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