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425号

温学伟与陈志伟、王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学伟,陈志伟,王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温学伟。被执行人陈志伟。被执行人王成明。本院在执行温学伟与陈志伟、王成明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