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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338-1号

李XX与张XX、马X、贺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张XX,马X,贺XX,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钢球厂退休职工,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张XX,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马X,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系被执行人张XX之妻。被执行人贺XX,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许XX,女,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富平县庄里镇,系被执行人贺XX之妻。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张XX、马X、贺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XX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有     仁

审 判 员 胡          辉

人民陪审员 郝珊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京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